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室工作水平,保障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发扬自力更生和艰苦奋斗的精神,搞好实验室建设和改造。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以现代技术和先进设备装备实验室,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同时也要充分发挥原有潜力,提倡对老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和自制仪器设备。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工人和管理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方向,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认真完成承担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加强实验室的管理,不断总结经验,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和财力的作用。
第二章 实验室基本任务
第六条 实验室基本任务是实验教学,通过实验教学切实加强学生基本实验技能的训练,加深学生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掌握现代实验的方法,培养从事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
第七条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制定实验教学计划,按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负责编写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或实验讲义。
第八条 要重视和加强实验教学环节,努力创造条件,注意培养学生进行科学实验的能力,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训练严格的科学态度和作风。要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进实验方法,把新的科学技术用于实验教学,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加强对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
第九条 不断以现代科技成果装备实验室,提高实验室信息化管理水平,为教学科研服务,切实安排好教师和学生的实验研究任务;努力改进实验教学工作,有条件的要对学生全日开放实验室。
第十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为社会服务工作。对外服务工作由学校统一归口管理,在对外服务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在涉外活动中,要严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
第三章 实验室体制与机构
第十一条 全校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即校、院二级管理。
第十二条 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是我校实验室管理的职能机构,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管理协调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制定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督促检查各实验室完成教学任务情况;检查相关计划和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实验室工作的评比和经验交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实验室人员配备及培训、经费使用、实验室用房和设备调度等项工作。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指定一名副院长分管全院实验室工作,并以学院或专业为单位聘任实验室主任一名,负责实验室及日常实验教学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主任由学院提名,报学校考核后聘任。实验室主任一般由具有丰富的实验教学经验、热爱实验室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实验室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四章 实验室建设和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应按照学校或学院发展规划,制订近期和长远的建设规划,根据学科发展方向和科研工作,有计划有重点地实施建设。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考虑投资效益。充分发挥原有设备的作用;增添实验设备要满足实验教学需要;购置大型、精密、稀缺、贵重仪器设备前,要进行可行性论证,避免造成积压浪费。
第十七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实验室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按照《哈尔滨商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哈尔滨商业大学危险实验耗材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哈尔滨商业大学实验用动物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要组织定期总结、交流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经验,开展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对违章失职造成损失者,应进行处罚。
第五章 实验室人员及职责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德才兼备、相对稳定的实验人员队伍,包括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
第二十条 要重视实验室人员的培养提高,各学院要认真做出人员培养提高规划,每学期要制定具体培养计划,由主管院长审核后报校主管部门批准执行。实验人员的培养提高,要结合本单位实际需要,坚持以在职、在校学习为主的培养原则。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实验人员的考核,每学年至少一次。对实验人员的业务考核,应包括相应学科的基础知识、实验教学水平、实验设计与操作能力及实验教学工作量等方面。考核结果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职务评定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人员职责:热爱实验室工作,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实验技能,更新实验内容,努力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积极参加科研工作;遵守学院及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搞好实验室卫生,加强安全防范,确保人身和仪器设备的安全。全体人员既要分工明确,又要团结合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六章 安全与劳动保护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高温、辐照、病菌、噪声、粉尘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中工作的人员,实验室要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