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在发生危险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等意外事故时能够及时、迅速、有序地处理由此造成的环境污染及人员伤害,保障师生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工作中产生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物质。产废单位是指有危险废弃物产生的学院、研究所、实验室(实验中心)等。
第三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置工作在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产废单位、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第四条 校内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实验室和相关人员,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危险废弃物的分类
第五条 危险废弃物指的是由实验室产生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废弃物: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弃物进行管理的。
第六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化学危险废弃物:有毒化学品及不明物、高危化学品、被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废弃物。
(二)生物危险废弃物: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其它生物危险废液。
(三)电离辐射危险废弃物:具有放射性的废弃物(含放射源、放射性装置、被放射性污染的物质等)。
(四)其它危险废弃物。
第三章 险废弃物的回收和存储
第七条 学校定期或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单位的危险废弃物进行校内集中回收和暂时存储。非回收期间,危险废弃物由产废单位妥善保管,实验室的废弃化学试剂和实验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液、废物,严禁向下水口倾倒或随垃圾丢弃,不可将废弃的化学试剂放在楼道、阳台、庭院等公共场合。
第八条 危险废弃物应按液体和固体分别收集及统计。固体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有毒空试剂瓶、空塑料瓶和废弃的试管、烧杯等实验用具均按固体危险废弃物处置,各实验室应将固体危险废弃物统一装箱并详细标明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分、责任人(教师)、产废单位实验室名称及地点固体一般应保存在(原)旧试剂瓶中,并注明是废弃试剂,暂存在试剂柜中。
第九条 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统一购置塑料桶发给各实验室,用以分别收集含卤素有机物、一般有机物、无机物废液。废液收集桶应随时盖紧,并放于实验室较阴凉的位置。进入废液收集桶的主要有毒有害成分须在应在收集容器的醒目位置粘贴相应废弃物标签,详细标明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分、责任人(教师)、产废单位实验室名称及地点。
第十条 盛放废弃物的容器不能有破损或其它可能引起废弃物泄漏的安全隐患。对无剧毒标识且无试剂残留的玻璃空试剂瓶进行单独分类,不应混入固体危险废弃物中。
第十一条 实验动物尸体先由产废单位自行冷冻保存,待达到一定数量后由学校联系具有专业资质的企业统一进行处置。实验动物尸体应单独存放,严禁与其他实验用品混合。
第十二条 当实验室准备处理废弃剧毒化学试剂(固体、液体)时,可填写《废弃剧毒试剂登记表》,交到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由该主管部门联系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产废单位应本着节约、环保的理念,从源头减少危险废弃物的产生。不将无毒无害的废液当作危险废弃物处理。禁止将未开封且在有效期内的试剂当作危险废弃物处理。对库存过多或闲置的试剂应积极进行调剂,避免过期浪费。
第十四条 危险废弃物搬运至学校暂存库房后,必须按固体危险废弃物、液体废弃物以及空试剂瓶分类存放。禁止回收人员擅自合并危险废弃物。
第十五条 危险废弃物暂存库应具备通风、隔热、避光、防盗、安全警示标识等管控措施,配备灭火器材,并划分固、液危险废弃物存放区域,专人管理,做好进出库台账。暂存库不宜存放过多危险废弃物,堆叠高度不得超过 1.5米,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四章 危险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六条 集中在学校暂存的危险废弃物由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联系具有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的企业统一处置。
第十七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费原则上由学校承担,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量不应超过学校根据实验大纲及学生人数核算的产废量指标。
第十八条 产废单位及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危险废弃物的处置与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及个人,学校将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共同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