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商业大学实验室压力容器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3-05-1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运行水平,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2009〕第54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压力容器管理实行校、院、实验室分级管理体制。实验室与装备处负责全校压力容器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指导工作;各学院院长负责本院压力容器管理的安全管理工作;各室由实验室主任或指派专人负责本实验室压力容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压力容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其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项工作的需要。要对压力容器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直到报废的全过程实行综合管理,使压力容器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 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第五条 压力容器的管理除完全履行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条款外,还必须执行本办法所列各项条款。

第二章 压力容器的购置与验收

第六条凡计划购买压力容器的单位,需先填写“压力容器购置审批表”,到实装处备案,确保所购产品是合法资质单位生产,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产品。

第七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要确定所购压力容器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及其职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压力容器到货验收应由设备管理人员和专业操作人员共同完成,其主要工作如下:

1.检查到货压力容器是否与压力容器购置审批表的要求一致,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2.清点到货物品及所有单据、说明书等资料并登记在册。

3.建立本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1)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压力容器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压力容器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高耗能压力容器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九条 压力容器到货后20日之内,使用单位的设备管理人员到实装处填报“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并到所辖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且将登记配发的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压力容器的显著位置上。

第十条 压力容器的安装必须由生产厂家或由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国家许可的单位进行,并在厂家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调试,直至压力容器各参数都符合技术说明的各种标准方能投入正常使用。

第三章 压力容器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使用压力容器之前应根据生产实验工艺要求和容器的技术性能制定容器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或工艺操作规程应包括:

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及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2.压力容器的操作方法,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以及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

4.压力容器停用时的封存和保养办法。

第十三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作业人员进行压力容器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压力容器安全、节能知识。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压力容器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对于各压力容器及相关的部件可能出现的各种事故,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落实各种措施的准备情况,并报实装处备案。

第十六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定时、定点、定线进行巡回检查,并经常保持安全附件齐全、灵敏、可靠,发现有不正常现象,应及时处理,并认真做记录。

第十七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不得任意修改原设计容器的工艺条件,严禁超温、超压运行。

第四章 压力容器的检查与检验

第十八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随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学校管理部门实施的安全监察、检查,并对监察、检查所提出的意见予以记录并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压力容器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对在用压力容器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检,并做详细记录。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在对在用压力容器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详细记录。

第二十条 压力容器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对所属压力容器的技术安全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投入使用后首次内外部检验周期为3年),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该压力容器的档案中。

第二十二条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

第五章 压力容器的维修、变更与报废

第二十三条 压力容器的维修(特别是重大维修)、变更(含使用变更、安全状况变更和过户变更)与报废(压力容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均可予以报废),需由压力容器所属单位向实装处提出相关申请,并积极配合实装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办理各种相关手续。

第六章 事故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后果,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罚款,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者须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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