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实习管理条例(修订)

作者: 时间:2017-02-24 点击数:

第一条 实习是实践教学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接触社会,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实际知识,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的必要途径,也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方式。为加强对学生实习的管理,适应当前教学工作的需要,在修订原《关于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的若干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实习种类与模式

我校学生实习分为以下三种:

(一)课程实习: 结合课程教学的需要,以完成某门课程为目的所安排的如调查、参观、金工实习等活动,以提高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和分析能力。

(二)专业(生产或学年)实习: 为使学生按照所学的专业知识,深入了解生产工艺过程及进行专业性的业务实习,以扩大知识面,更好地学好专业课。

(三)毕业实习: 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毕业设计(论文)题目要求进行的专题实习。学生按自己的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和内容,进行社会调查,搜集资料、案例、技术数据的活动。

学生实习模式: 各种实习原则上都应集中进行,在特殊情况下,(毕业实习地点及实习单位较分散,或其它情况)可进行分散实习。

第三条 实习大纲的制定

(一)各学院要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制定各类实习大纲。大纲中要有明确的实习目的、实习内容、对指导教师和学生的要求,时间安排和成绩考核办法,大纲要具有相对稳定性。

(二)实习前,各学院必须按照实习大纲要求,做出实习计划和实习经费预算,由学院院长审核,报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财务处批准后执行。实习计划根据每年实习的具体情况编写,要包括时间、进度、地点、学生和指导教师名单。

(三)各学院院长对实习大纲的制定与实施负全面责任。

(四)凡无实习大纲或未做好准备的实习不得进行。

第四条 学生实习管理的职责分工

(一)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的实习管理职责:

1.制定有关实习工作的宏观政策、条例、规定。

2.宏观控制全校实习经费,监督实习经费的使用。

3.按照实习大纲随机检查实习工作。

4.组织全校实习工作经验交流。

(二)各学院的实习管理职责:

1.各学院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和实习教学的实际条件,制定实习教学大纲。大纲要明确实习目的、学习内容、业务要求、时间安排和考核办法。

2.跨学院实习,由开课学院负责组织、联系落实实习工作,学生所在学院要积极配合。金工实习由学校实习工厂和轻工学院有关教研室负责组织和考核。

(三)教研室的实习管理职责:

1.拟定实习计划,确定实习指导教师。

2.组织联系实习基地,检查实习实施情况。

3.研究、检查实习指导工作,组织学生写好实习报告,审批实习总结报告。

(四)指导教师的实习管理职责:

1.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认真抓好学生学习、生活和安全工作。

2.根据实习大纲要求,提前到实习单位了解情况并拟定实施计划,包括实习地点及岗位,实习内容和要求;实习程序和时间分配等。

3.组织学生熟悉实习大纲及实习内容和实施计划,布置并指导学生完成实习报告,及时批阅学生实习日记,解答学生在实习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4.加强对学生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对违纪者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有权令其停止实习,并向学生所在学院院长报告。

5.认真做好学生的实习成绩考核工作。

6.完成实习总结报告。

第五条 学生实习守则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的安排,不可擅自离岗,不可从事与实习内容不相关的事务。

2.提高安全意识,加强自我防范,严禁发生危害自身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3.主动与指导教师保持联系,及时汇报实习情况。

4.认真完成各项实习任务,做好实习日志记录,及时总结实习内容。

5.实习结束后,按要求撰写实习报告,并及时向指导教师提交实习手册与实习报告。

因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的损失,由学生个人负责,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条 实习成绩考核

(一)各类实习均不得免修、压缩内容,成绩不及格者,要在毕业前重修。

(二)学生必须全部完成实习任务,整理好实习记录,写好实习报告,方可允许参加考核。实习报告要包含实习时间和地点、实习内容、完成情况、收集的资料及实习收获、分析和建议,篇幅一般要在5000字以上。

(三)实习成绩的评定各学院要根据专业特点,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习成绩评定标准细则》,经学院院长审查批准后实施,并报教学实验设备中心备案。指导教师依据《实习成绩评定标准细则》,结合学生实习表现及实习报告,评出学生实习成绩(成绩分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等级),该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报教学实验设备中心一份存档。

第七条 实习工作总结

各学院在实习结束两周内,组织全体指导教师全面总结实习工作。注意总结好的典型和存在的问题,尤其要总结实习中涌现的突出事例(如解决实际问题等),并进行剖析,为下年度实习打下良好基础。各个实习总结经学院院长签阅后报教学实验设备中心一份备案。

第八条 加强对分散实习的管理

(一)分散实习是当前形式下实习的一种辅助模式,必须按本条例加强管理,指导教师要通过各种方式了解学生实习情况,尤其要在实习结束后,认真检查其实习笔记,并要求学生将实习单位鉴定意见加盖公章后(附在学生实习鉴定表上)交学院备案。

(二)分散实习学生要在实习前将实习地点或单位报给指导教师,根据实习大纲要求,做出实习计划,领取实习手册和实习鉴定表并经学院院长审阅同意后方可开始实习。

(三)分散实习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本条例,按时完成实习任务,方可参加考核。

第九条 加强实习基地建设

实习基地建设是能否高质量完成实习教学任务的关键条件之一,各学院、教研室、教师必须高度重视。要根据实习任务的要求不断克服困难,挖掘条件,积极开辟新的实习基地,同时还要稳固原有的实习基地。

各专业必须有稳定的实习教学基地。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相关规定废止。

本条例由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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