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一)为保障学校师生员工人身与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9〕1号)的相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学校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由学校、学院、实验室组成的三级联动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实现实验室安全、高效运行。
(三)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教学实验室、实习实训场所和科研实验室。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
(一)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成立哈尔滨商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教学副校长、科研副校长和后勤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实践教学设备管理中心主任、保卫处长、后勤管理处处长及各学院院长组成,负责贯彻实施上级有关实验室安全的法律、法规、文件,审议学校实验室安全制度。
(二)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本科教学实验室管理)和科研处(负责科研实验室管理)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要求,开展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制定、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
2.落实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
3.定期、不定期进行实验室安全检查,检查各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以及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的落实等情况,并督促实验室安全问题与隐患的整改。
(三)学院负责实验室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根据本单位专业、学科特点,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等。
3.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宣传,培育实验室安全文化,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4.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实验室安全问题与安全隐患进行上报并整改。
(四)根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总体要求,学院领导是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学院应根据各自特点,明确实验室的安全负责人和卫生责任人。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须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实验室安全职责。
(五)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1.落实实验室安全卫生责任人,组织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实验室事故应急处置方法。
2.负责实验室规章制度、安全警示、安全标识、安全措施、个人防护措施的落实。
3.督促实验课教师在课前对实验内容可能涉及的安全知识进行讲解,对学生的规范操作和可能发生事故的预防处理进行演示,并密切关注学生实验情况;督促实验指导教师在实验过程中及时发现安全问题并快速、妥善处置。
4.组织、督促实验室安全卫生责任人定期对本实验室安全问题进行自查与整改。
5.督促并指导实验室实验材料(一般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放射性、挥发性、腐蚀性、感染性等危险实验材料)规范储存和使用,规范处置实验室废弃物。
(六)实验教师主要职责
1.课前向学生讲解实验内容可能涉及的安全知识,演示规范操作要领和可能发生事故的预处理。
2.认真指导学生实验,密切关注实验过程状况,对实验过程中出现的安全状况及时妥善处理。
3.实验结束后,督促学生处理好实验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清理实验现场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4.做好实验材料的领取、存放、使用以及废弃物处理等工作,并做好登记。
5.参与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
三、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安全知识宣传。所有实验室工作人员都有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任。各单位应积极宣传、普及实验室安全知识和一般急救知识(如烧伤、创伤、中毒、感染、触电等急救处理方法)。
(二)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使用危险化学品时,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应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领退、双人使用。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危险化学品必须分类存放,领用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单位主管领导审批,限量发放,对其领、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可追踪。危险化学品一旦发生丢失、盗抢等事件,必须第一时间向校保卫处、公安机关报案。各单位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要求执行。
(三)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各单位要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4)要求执行。
进入生物实验室,必须穿着工作服,佩戴实验手套、面罩等防护装备;禁止在实验室工作区域存放食品或进食。
实验动物必须在国家实验动物保种中心或国家认可的种源单位购置,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实验要求,所购置的实验动物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检疫,合格后方可购置;实验动物领用须登记动物的种类、品种、品系、数量及用途;实验结束后,实验动物尸体及剩余的实验动物,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修订)要求执行。
(四)实验室与环境安全管理。实验室应有必需的安全警示标识、良好的通风、除尘及空气调节设施,确保实验场所符合实验的安全要求。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应分类摆放整齐,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无关的物品。
要加强环境保护,应选用环境无害或减量环境危害的实验方案,尽可能减少实验室废弃物的排放。学校应定期收集和处理有毒有害废液和废物,处理工作要实施“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原则。各单位不得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化学废液,不得随意掩埋、丢弃固体化学废物、实验动物尸体和器官等。
(五)仪器设备安全管理。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与安全培训,制定和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特别是高精仪器设备、高速运转设备、高温高压设备、超低温及其它特种实验设备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查用电安全,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各单位要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要求执行。
(六)实验室水电气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实验室上下水管线、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管路、油气及燃气管道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泄露、堵塞等情况造成的安全事故。
实验室内固定电源的安装、拆除、改线必须由专业人员实施,水、电、气安装应符合规范;电气设备应配备功率足够的电源及线路,不得超负荷运行。实验室内不得违规使用厨具和取暖等生活电器。
(七)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放置于易取用处,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定期检查,及时更新,保持良好状态。
实验室人员须了解实验室中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及相关消防知识,熟练掌握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了解实验室内水、电、气阀门、消防器材、安全出口的位置。实验楼(室)内应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各单位要按照《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 公安部令第28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指南》(教发厅函〔2017〕5号)要求执行。
(八)安全防护管理。对压力容器、电气、机械加工、细菌疫苗等操作,以及存在振动、噪声、高温、低温及腐蚀性物质、强光闪烁等场所,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实验室要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备烟雾报警、监控系统、通风系统、防护罩、紧急喷淋、危险气体报警等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并做好设施和用品的维护、保养、检修、更新等工作。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
(九)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相关实验室要做好网络安全防护管理,提高师生网络安全防范意识,构建实验室网络安全防御体系。
(十)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四、实验室安全培训与准入
(一)实验室安全培训是各类各级人员掌握实验室安全知识的有效途径,各实验室工作人员须参加学校及本单位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培训。
(二)各单位可根据专业特点,要求实验室工作人员在课前专门讲解实验过程中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点和安全事故应急措施等,加强对学生实验过程中的安全指导,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实验安全事故应急能力。
(三)相关专业实验室实行安全准入制度。相关专业新生和新入职教师通过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及准入考试,获取实验室安全准入资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五、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一)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和科研处制定全校实验室年度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要根据具体情况组织临时性实验室安全专项或全面实验室安全检查。各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各单位应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以及隐患的整治情况。
(二)各单位须积极主动配合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能整改的要立整立改,对短期内无法整改的要有事故防范办法,并制定后续整改办法。在检查中发现的较重大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相关领导。实验室须有实验室安全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实验室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或上报。
六、实验室安全预案与事故处理
(一)各单位应根据《哈尔滨商业大学实验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整体要求,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二)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蔓延,同时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对事故瞒报、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附则
(一)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管理办法废止;本办法由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科研处负责解释。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1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