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商业大学实验用动物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7-02-24 点击数:

为保证动物类实验在中师生的安全,充分发挥动物类实验在教学中的作用,特制定实验用动物管理制度。

一、实验用动物的购置

(一)实验动物应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保种中心或国家认可的种源单位,遗传背景明确,来源清楚,不许捕获野生动物来替代实验动物,严禁经不明、不正当的途径购置;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实验要求。

(二)所购置的实验用动物必须从实验要求出发,经过有关部门的检疫,合格后方可购置,禁止购置不合格的动物。

(三)实验动物在运输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运输规定,由专人负责运输全程,需要长途运输时,要解决好动物的饮食、粪便的排放等问题。

二、实验用动物的领用

(一)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领用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实验要求领用实验动物时,必须由专人负责登记动物的种类、品种、品系、数量及用途。

(二)实验人员抓取或领取动物时,必须按照育养人员的要求去做,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防止被动物抓伤、咬伤。

(三)实验人员在使用实验用动物的过程中,必须认真按照实验操作规程进行,要爱护、珍惜实验用动物,不准随意浪费。

三、实验动物的处置

(一)实验结束后,实验用动物的尸体要统一收集,并到指定的地点处置。

(二)实验后存活的动物要按规定处死并销毁,不准私自带离实验室另作他用。

(三)感染疾病的动物应视疾病的类型严格进行处置,防止疾病的发展和蔓延。

(四)实验结束后,如有剩余的实验用动物,实验室不得随意处理,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的轻重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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