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商业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3-05-16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实验耗材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实验耗材和易制毒化学品的领取和使用,防止危险化学实验耗材在实验教学中对师生产生威胁,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我校正常的实验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包括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环境、设施具有危害的化学品,具体包括:

1.原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等十个部门联合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化学品;

2.原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制定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中的化学品;

3.国务院公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离和品种目录》的化学品;

4.公安部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化学品。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应以“谁主管,谁负责”为原则,各教学科研单位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下设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教学和科研活动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存储、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实行校、院(所)、实验室(中心)三级管理。具有相应管理职能的部门有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教务处、科和保卫处。各职能部门在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对教学科研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 相关教学科研单位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细则及应急预案;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存储、使用、处置情况,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加强本单位师生的安全与法制教育,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  储存及使用管理

第七条 我校危险化学品根据公安部门相关规定由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统一采购,相关教学科研单位的危险化学品暂存库进行存放和保管。

1.危险实验耗材和易制毒化学药品必须指定专人严格保管,分类存放,经常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

2.危险实验耗材和易制毒化学药品暂存库是学校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库内严禁吸烟,明火等,严禁带火种进入药品库。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进入。

3.药品库钥匙由两位管理员专人管理;要严格药品出入库手续;出入库药品管理员要认真检查,填写入库单和出库单;药品库存入的药品,应按性质不同分别摆放,库存量要合理,不得超量存储。

4.药品库管理员对存放的各类药品要经常检查、核实和清点,保存好药品并做好仓库的通风工作。下班前应检查门、窗、水、电和通风等关键部位,确保安全,方可离开。

5.管理员要认真学习业务,掌握各种药品的属性、存放及搬运方法,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要切实做好药品的防盗、防火、防潮、防爆等工作,发生事故,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上报学校安全保卫部门。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必须符合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相关实验室应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用量,用多少多少,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数量。

第九条 领用危险实验耗材和易制毒化学药品的实验室,须向学院提交相应的实验讲义或指导教师签字的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综合性大实验要有教师签字的实验方案。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化学特性和安全特性分类存放,相互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防止相互作用而发生安全事故。

1.实验室内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总量原则上不应超过 100 升或 100 千克,其中易燃易爆性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应超过 50 升或 50 千克,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 20 升或 20 千克

2.易燃易爆试剂应放置在专门的试剂柜中,柜的顶部要有通风口。

3.化学试剂要按无机试剂、有机试剂、生物培养试剂分类放置。

第十一条 实验室须建立危险化学品台账,加强进、出库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盛装容器或包装物应选用与其性质和用途相适应的安全材质,所有容器或包装物应有清晰的标识或标签。当化学品由原包装物转移或分装到其他包装物内时,转移或分装后的包装物应及时重新粘贴标识。化学品标签脱落、模糊腐蚀后应及时补上,如不能确认,则以废弃化学品处置。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场所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安全特性,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水、防爆、防腐蚀、防盗等安全防护设施。有机溶剂储存区应远离热源和火源。易泄漏、易挥发的试剂储存区应保证充足的通风。试剂柜中不能有电源插座或接线板。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实验操作人员应熟悉和充分了解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做好个人安全防护。

第十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必须单独存放于符合安全标准的场所并实施重点监管,实验室须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领取和双人使用,建立相应的台账和使用记录,定期检查库存情况,保证账物相符。

第十六条 危险实验耗材和易制毒化学药品一旦发生丢失、盗抢、泄漏等事件,必须第一时间向校保卫处、公安机关报案。

哈尔滨商业大学保卫处治安科:84865110(北区);84868110(南区)

报警电话: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禁毒大队:87169731

第十七条 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作为危险废弃物处置,具体按《哈尔滨商业大学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对于拟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实验室负责人必须对实验室存放的危险化学品进行彻底清查,并按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第四章    

十九 对于违反本办法,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在追究责任的同时将取消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年度评优资格;因工作失职或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 本办法由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教务处、科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二十一 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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