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哈商大〔2019〕112号)

作者: 时间:2019-11-12 点击数:

实习是实践教学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接触社会,获得与本专业有关的实际知识,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的必要途径,也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方式。为加强对学生实习的管理,适应当前教学工作的需要,落实《教育部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教高函〔2018〕8号)、《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实习种类与模式

学校学生实习分为以下三种:

(一)课程实习:结合课程教学的需要,以完成某门课程教学为目的所安排的调查、参观、实训等活动,以培养学生实际操作和分析实际问题的基本能力。

(二)专业(生产或学年)实习:通过深入生产一线,了解生产工艺过程及进行专业性的业务实习,以培养学生专业理论知识联系生产实际、运用专业理论知识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初步能力。

(三)毕业实习: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毕业设计(论文)题目要求进行的专题实习。学生按自己的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和内容,进行社会调查,搜集资料、案例、技术数据的活动,以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学生实习模式:各种实习原则上都应集中进行,在特殊情况下(毕业实习地点及实习单位较分散,或其他情况)可进行分散实习。

二、实习大纲

(一)学院要围绕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制定各类实习大纲。大纲中要有明确的实习目的、实习内容、对指导教师和学生的要求、时间安排和成绩考核办法等

(二)学院院长对实习大纲的制定与实施负全面责任。

三、实习管理职责分工

(一)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职责

1.制定有关实习工作的管理办法。

2.按照实习计划随机检查实习工作。

3.监督实习经费的使用。

4.组织全校实习工作经验交流。

(二)学院职责

1.学院按照专业培养方案制定实习教学大纲。大纲要明确实习目的、学习内容、业务要求、时间安排和考核办法。

2.负责实习动员、实习前安全教育及与学生签订实习安全协议。

3.跨学院实习,由开课学院负责组织、联系落实实习工作,学生所在学院要积极配合。

(三)教研室职责

1.拟定实习计划,确定实习指导教师。

2.组织联系实习基地,检查实习实施情况。

3.检查实习指导工作,组织学生撰写实习报告。

4.完成实习总结报告。

(四)指导教师职责

1.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认真抓好学生学习、生活和安全工作。

2.根据实习大纲要求,提前到实习单位了解情况并拟定实施计划,包括实习地点及岗位,实习内容和要求,实习程序和时间分配等。

3.组织学生熟悉实习内容和实习计划,督促学生及时完成实习日志,解答学生在实习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布置并指导学生完成实习报告。

4.加强对学生的管理,严格考勤制度。负责学生实习过程安全管理与教育。对违纪者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有权令其停止实习,并向学生所在学院院长报告。

5.对于分散实习,指导教师要通过各种方式了解掌握学生实习情况,并要求学生将实习单位鉴定意见加盖公章后(附在学生实习鉴定表上)交学院存档。

6.认真批阅实习日志和实习报告,做好学生的实习成绩考核工作。

四、学生实习守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保守国家和实习单位商业、技术等相关秘密,服从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的安排,不可擅自离岗,不可从事与实习内容不相关的事务。

(二)提高安全意识,加强自我防范,严禁发生危害自身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三)主动与指导教师保持联系,及时汇报实习情况。

(四)认真完成各项实习任务,做好实习日志记录,及时总结实习内容。

(五)实习结束后,按要求撰写实习报告,并及时向指导教师提交实习手册与实习报告。

因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的损失,由学生个人负责,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实习成绩考核

(一)各类实习均不得免修、压缩内容,成绩不及格者,要在毕业前重修。

(二)学生必须全部完成实习任务,整理好实习记录,撰写实习报告,方可允许参加考核。实习报告要包含实习时间和地点、实习内容、完成情况、收集的资料及实习收获、分析和建议,篇幅一般要在5000字以上。

(三)各学院要根据专业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实习成绩评定标准》,经学院院长审查批准后实施。指导教师依据《实习成绩评定标准》,结合学生实习过程表现及实习报告,评出学生实习成绩(成绩分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该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

六、实习工作总结

各学院在实习结束两周内,组织全体指导教师全面总结实习工作,树立好的典型、总结存在的问题,尤其要总结实习中涌现的典型事例(如解决实际问题等),并进行剖析,为下年度实习打下良好基础。实习总结经学院教学院长签阅后报教学实验实验设备管理中心一份备案。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办法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哈尔滨商业大学办公室 20198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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