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室工作水平,保障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室管理总体要求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实验和技术开发。
(二)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实验室建设与改造,不断提高实验室建设水平。
(三)实验室的设置要从学校实际出发,统筹规划,推进实验室开放与资源共享,提高实验室使用效益。
(四)加强实验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工作,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能力和实验室管理水平。
二、实验室设置
(一)设置原则
1.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原则上只设由学院集中管理的实验室,不重复设置实验内容相同的实验室。
2.专业课类的实验室每个专业设置1个实验室。
3.实验室建设应达到教育部规定的生均实验室面积和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标准。
4.实验室的设置、调整、撤消与合并,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二)设置条件
1.必须有长期稳定的教学任务、足够的实验工作量和明确的学科建设方向。按教育部和黑龙江省关于实验室评估标准的规定,专业课实验室承担的教学任务应达到≥3000人时/学年或承担5门以上课程的实验教学任务,专业基础课实验室承担的教学任务应达到≥20000人时/学年。基础课实验室承担的教学任务应达到≥38880人时/学年。
2.有完善的实验室建设规划。实验室建设规划的制定应以上级部门批准的专业设置、培养目标、教学任务以及现有条件为依据,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实验任务、考核标准等内容。
3.具有与完成教学任务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教学仪器设备总值经管类实验室应在50万元以上,理工类实验室应在150万元以上。
4.应具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实验用房及场地。教学实验室生均净实验用面积不少于2㎡;专业课、专业基础课实验室总面积不少于100㎡;公共课、基础课实验室总面积不少于200㎡。
5.有相对稳定的专职实验工作人员,应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
6.具有与完成教学任务相适应的实验课教材和实验技术指导书,合理规范的管理制度。
三、实验室管理体制
(一)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即校、院二级管理。
(二)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是本科实验室管理职能部门,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及实验室建设规划,督促检查各实验室完成教学任务情况,检查相关计划和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实验室工作经验交流。
(三)各学院由一名副院长分管学院实验室工作,全面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管理工作。
(四)各学院聘任实验室主任一名,负责实验室及日常实验教学管理、大学生科技创新及学科竞赛组织管理工作。实验室主任由学院提名,报学校考核后聘任。实验室主任一般由具有丰富的实验教学经验、热爱实验室工作、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四、实验室建设
(一)实验室建设应按照学校或学院发展规划,制订近期和长远的建设规划,根据学科发展方向和科研工作,有计划有重点地建设。
(二)实验室的建设要考虑投资效益。要充分发挥原有设备的作用;增添实验设备要满足实验教学需要;购置大型、精密、稀缺、贵重仪器设备前,要进行可行性论证,避免造成积压浪费。
(三)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学校要组织定期总结、交流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经验,开展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对违章失职造成损失者,应进行处罚。
(五)要加强安全设施配备和文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加强实验室网络安全、设备安全、人员安全、消防安全、化学危险品安全;制定相应安全应急预案。
(六)实验室要面向本科生开放,为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创新、大学生科技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活动创造条件。
五、实验队伍建设与管理
(一)实验室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德才兼备、相对稳定的实验队伍,包括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
(二)学院每学年要制定具体的实验人员培训计划,根据学院实验教学实际需要,培训以在职、在校学习为主。
(三)学院要加强对实验人员的考核,业务考核包括相应学科基础知识、实验教学水平、实验设计与操作能力及实验教学工作量等方面。考核结果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职务评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实验室人员职责:热爱实验室工作,刻苦钻研业务,认真完成实验教学任务;遵守学院及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学生的实验指导和管理;做好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工作;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更新实验内容,努力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全体人员既要分工明确,又要团结合作,积极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管理办法废止;本办法由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